为庆祝三八妇女节,提升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2018年3月13日,教育系分工会组织了以学习《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为主题的会议,教育系全体教师参加了此次会议。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7月30日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二十九条,在本次会议中,全体教师重点学习了其中与女职工权益直接相关的部分。
如其中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又如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女职工进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执行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书面告知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夜班劳动的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此条例使女职工劳动保护执法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更加具体、可操作;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加全面、公平,保护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通过本次会议,全体教师都认识到了山西省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加有保障,使女教师的工作热情更加高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