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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贯彻执行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宣讲提纲

2015年04月23日 11:52  点击:[]

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在我校本科生中间营造学位论文撰写的良好校风,进一步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根据山西省教育厅2014年12月16日“全省高校贯彻执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自查总结安排会议”精神,按照教育部文件与相关辅导材料,按照山西省教育厅文件、吕梁学院相关文件精神,特编制此宣讲提纲。此提纲传达到相关的全体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全体本科生。各教学系部宣讲责任人:系主任、系分管副主任、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一、教育部34号令的研究通过时间、颁布时间与实行时间

教育部34号令,是指2012年11月13日,由教育部长袁贵仁签署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4号令,简称“教育部34号令”。

此令全文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13日,教育部部长:袁贵仁。

所以,教育部34号令的通过时间是:2012年6月12日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发布时间是:2012年11月13日。

施行时间是:2013年1月1日。

二、山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是何时下发的?对贯彻执行《办法》有何具体规定?

山西省教育厅于2012年12月7日下发晋教研[2012]11号文件《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通知指出:

(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第34号令》的施行对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遏制学术不端行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将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各学位授予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学习、宣传工作,实现宣传教育对全体教师、学生和与学位授予相关的管理干部的全覆盖。要组织研究生学院(处)、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相关岗位的管理干部、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和学位申请人员等关键岗位、关键人员进行深入学习。要在授予单位的网站、管理部门的网页等媒体上广泛宣传,并作为研究生和本科生入学教育的重要内容编入学生手册。

(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贯彻落实《第34号令》要与当前进行的“科学道德学术风气”宣讲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与学位论文指导教师选聘、上岗培训结合起来,与教师岗位考核和业绩评价结合起来。要在学生的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和论文答辩等关键环节上抓好落实,及时对学位申请者进行教育和警示,对学位论文作假的行为做到及早教育、及早发现、及早处理,最大限度地将学术不端行为遏制在萌芽阶段。从2013年起,在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对全部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真实性审核的基础上,要开展对本科生的学位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进行真实性审核工作。

(三)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管理办法。各学位授予单位要根据《第34号令》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的相关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学院(系)、研究生学院(处)、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等管理部门的职责,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规范学位论文审核程序和违规处理办法。对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要严格追究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培养与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对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第34号令》的规定严肃处理并对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三、吕梁学院相关配套制度何时发布?对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文件有什么相关规定?

2013年5月8日,我校发布院政字[2013]76号文件,即《吕梁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教学系部要根据各专业特点,切实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本系各专业学位论文审查制度,审查制度要上报教务处、学位办备案;审查制度须明确责任、规范程序,明确制定系级抽查的比例与办法,由系级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导教师负责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一经查实,由系级负责报学校学位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校及时向社会公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校学位办负责向各学位授予单位周知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按照《吕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试行)》第三章第八条处理;为在职人员的,学校除给予纪律处分外,由学生处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按照《吕梁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试行)》第三章第八条处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属部门报人事处,报请院长办公会议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各专业指导教师必须对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质量作出严肃的真实性、原创性承诺,负责严格把关。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由本人所在系部报人事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办、教务处每年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各专业学位论文,组织专家进行抽查评审。同时,每年组织一次对教学系部学位论文的整体评估、排队。

第十一条 校组织部、人事处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教学系部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教务处对各教学系部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的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系部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系部负责人相应的纪律处分,视其情况予以停职检查、警告、记过直至开除。

四、教育部为什么要制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长期以来,教育部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成立了学风建设管理机构。各高等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不断加强学风规范的制度建设,加大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但是,高校学生买卖、代写学位论文等作假行为仍然时有发生,严重败坏了学风,损害了我国学位制度,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这些论文作假行为,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加大处罚力度,从制度上进行遏制,以促进学风建设,保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五、《办法》是如何制订的?

2012年5月,教育部启动《办法》研究制订工作。在《办法》制订过程中,多次召开有关专家和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座谈会,听取意见。2012年7月至8月,《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意见,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教育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共收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知名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广大师生和热心网友反馈意见约400条。在对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最终稿,于2012年11月13日以教育部令形式发布。

六、如何理解制订《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制订与施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规范学位论文管理,维护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办法》通过明确规定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学生培养单位、学位授予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使学位论文申请、审查、授予等行为更加规范,维护了我国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二是有利于推动学术诚信建设。诚信是学术之基。学术作假行为损害了学术的根本,损害了学位授予单位的形象和整体学术环境的健康发展。《办法》通过全面规定处罚措施,加大打击作假行为力度,有利于推动形成良好学术氛围。

三是有利于提升学位授予单位的科学研究水平。求真求实是科学精神的核心,急功近利、心浮气躁、弄虚作假注定与科学无缘。通过打击作假行为,有利于培养求真求实的科学精神,促进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

四是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位是对学位申请人员学术能力的权威确认,学术能力是高层次人才综合素质的基本反映。《办法》通过倡导学术诚信、营造良好学风、促进学术研究,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重要保障。

七、《办法》关于学位论文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其中博士和硕士的学位论文包括学术学位论文、专业学位论文以及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同时还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八、《办法》规定了哪些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办法》规定了以下5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各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学科特点,对这5种作假行为进行细化。

九、学位申请人员、导师和学位授予单位都有哪些职责?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

十、如何认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责成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专家组织或聘请专家组成专门机构,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调查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学风建设的实际情况,指定学风部门负责调查认定。

十一、对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学位申请人员:出现学位论文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未获得学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受到相应处理的人员,还要在教育部备案信息平台进行备案。

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读学生,还可开除其学籍。

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其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学生培养部门: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处分。

学位授予单位:对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此外,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

十二、被处理人员有何救济途径?

学位授予单位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学校、各系、各指导教师、在校本科生如何落实《办法》?

学校继续加大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的力度。一是在师生中广泛宣传《办法》,使各相关人员详细了解《办法》的各项规定。二是各教学系要继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结合本单位情况,明确工作职责和实施细则。三是要严格执行《办法》各项规定,严肃处理发生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四是本宣讲提纲由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传达到全体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班主任传达到全体本科生;五是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问责机制,对工作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学位授予专业进行问责。

各学位论文指导教师,一是要认真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职责,二是落实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督促所指导的学生认真独立完成学位论文,三是对学生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具有审查职责。

学位申请人(学生)是贯彻落实《办法》的责任主体,一要严格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二要充分尊重指导教师的指导意见,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三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贯彻落实《吕梁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确保自身论文质量作出不懈努力。

山西省学位办、山西省教育督导办已经建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问责制度,加大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督查力度,指导学位授予单位认真实施《办法》。

教育部已经建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制度,加强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单位落实《办法》,依法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吕梁学院学科学位办

                                                                           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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